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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是什么东东,谁承认

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是什么东东,谁承认的

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是由致力于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支撑机构等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行业联合体。

第二条 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的宗旨是为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应用做出贡献而努力。

第三条 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的作用是为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在企业与政府之间有关于立法、政策、规划和环境建设方面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充分发挥企业与用户、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教育、支撑机构之间关于研发、生产、教育、培训、测试、认证、标准化、政策、法律、应用等方面沟通、交流、合作、推进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致力于有关宏观规划、国际合作、行业活动等组织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规则和范围

第五条 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遵循开放共享的理念。

第六条 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的工作范围是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为移动互联网产业教育培训,为移动互联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为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应用推广,为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的会员是组成联盟的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从事科研、教育、开发、测试、应用、服务和管理的单位;

(二)单位会员应是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三)自愿加入联盟,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

(二)经联盟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联盟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会员享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会议、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享有自由加入和退出联盟的权利;

(六)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遵守联盟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主动宣传联盟的宗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积极推荐会员;

(四)根据章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以资助名义向联盟交纳年度经费;

(七)联盟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批准会员入会申请,批准会员申请辞退或开除等重要事宜,需报请理事会讨论决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可授权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但要报请理事会备案,致信件全体理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能满足会员基本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基本义务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联盟的基本程序:

(一)提前一个月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秘书处接受申请后,报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予以备案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聘请著名专家任职(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为联盟活动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联盟聘请产业领袖、大师和著名专家组成智囊团,为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国际合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六条 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产生联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会;

(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产生专家委员会;

(五)审决联盟解体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会提出。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联盟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联盟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联盟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重要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评估秘书处的工作;

(八)制定联盟相关管理制度等;

(九)组织处理联盟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选举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用通信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有关决定要及时通报全体理事。在工作要求紧迫的特殊情况之下,可召开联盟主席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涉及第十七条第九款的日常重要紧迫事宜。联盟主席扩大会议的参会人员范围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会、副秘书长等。在特殊情况之下,联盟主席扩大会议代表联盟理事会行使职权,但须对其作出的决定通报全体理事。

第二十条 涉及联盟的有关活动需报请理事会讨论决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可授权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主席扩大会议讨论决定(但要报请理事会备案,致信件全体理事)。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处理联盟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员的发展与管理;

(二)管理联盟网站;

(三)广泛宣传联盟的宗旨和功能,扩大联盟的业务;

(四)负责组织、协调联盟重大活动和外事活动的事务、服务工作;

(五)管理联盟的财务;

(六)吸纳赞助;

(七)其他职能。

第二十二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联盟理事会代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事业心,认真负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二)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从事科研、教育、开发、产业、应用、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有代表性;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联盟理事会代表的任期为每届4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多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联盟主席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席由主席推荐,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联盟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联盟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联盟理事会推荐秘书长的人选,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由联盟授权的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是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由联盟主席推荐,并经联盟理事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联盟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经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联盟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长在联盟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联盟的任务;

(二)向联盟理事会建议秘书处的构成;

(三)向联盟理事会推荐秘书处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四)组建秘书处,聘请秘书处的其他全职工作人员;

(五)向联盟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在联盟理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内行使财权;

(七)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联盟成员资助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联盟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联盟理事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过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合作社是干啥的?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合作社经营范围;

(1) 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

市场经济合作法

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目标达成合作社是做什么的

【基本概念】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国际合作联盟章程规定:“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奇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为了准确理解这个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式“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 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让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可见,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又是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经济组织,有自己特有的组织原则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按章程办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合作社还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和目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所以,不是任何一种合作组织如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经济联合体等,都能够称为合作社。从合作生产经营到组成合作社组织,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需要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因此,并不是有合作、协作或联合,就必然有合作组织,有合作组织也不一定完全就是合作社。合作社是合作组织较完备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其规模有大有小。一般合作经济就是指合作社经济。 在50、60、70年代人的面前,提起合作社,多是会想到卖东西的供销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每人投资几块人,然后由生产大队进些货物,在村子里销售。那个时候总是会提到“投资款”,而说不真的时候就是“兔子款”,着实让人迷惑了好久。等到经济慢慢放活后,合作社逐步消散了,当时应该看到合作社不管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还是有它的积极意义。

[编辑本段]【合作社的类型】

一、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

(1) 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二、 以其自身的功能标准可分:

(1) 生产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生产合作社相同。 (2) 服务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服务合作社相同。在服务类合作社中,常见的有: a. 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指由消费者共同出资组成,主要通过经营生活消费品为社员自身服务的合作组织。 b. 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c. 运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是指从事社员生产的商品联合推销业务的合作社,有时候兼营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等业务。运销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运销方面,源于大机器工业生产条件下,工业品主要通过各种大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基于其自然特点,供应不能十分均衡,价格变化较大。通过组织合作社专门销售,可以尽量避免经济上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的运销合作社主要采用三种不同的运销制度:一是收购运销制,即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后再行销售,销售盈利与社员无关;二是委托运销制,即合作社代理销售,销售款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全部交给社员,盈亏由社员承担;三是合作运销制,即合作社将社员所交的同级产品混合销售,社员取得平均收入。 d. 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指个体劳动者、业主、职工联合起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互助方式,以社员为保险对象而经营保险事业的合作社。这种保险组织,由社员交纳保险费,社员自己经营与管理,共同负担灾害损失,维护社员的自身利益。保险合作社主要有三类:一是消费者保险合作社,以人身保险为主;二是劳动者保险合作社,以失业保险和意外保险为主;三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以农业生产和收获保险为主。 e. 利用合作社。利用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公共设备或者生产资料,以供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合作社。目前,在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利用合作社有:农业机械利用合作社、种畜利用合作社(利用良种、繁殖家畜)、电气利用合作社、仓库利用合作社、水利利用合作社、土地利用合作社等。 f. 医疗合作社。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的一种形式。通过置办医疗设备,聘请医务人员,对社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合作社。由于服务的范围不同,具体形式也有区别:有的创设独立医院,有的只设简单的诊所,有的只设为社员提供廉价的药房。 g. 公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是置办各种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设备以供社员使用的合作社.它与消费合作社不同的是,它所置办的设备为合作社所有,仅供社员使用,非向社员出售;它与利用合作社不同,它所置办的设备为生活所需,而非为生产所需。公用合作社的业务种类很多,比较普遍的有食堂、理发厅、浴池、洗衣、托儿所、图书馆、茶馆、剧场等。目前在欧美等国特别流行的住宅合作社和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中最发达的两种形式。 h. 劳务合作社。劳务合作社是由合作社承包业务,社员使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劳动工具并提供劳动力,共同进行劳动的合作社。社员除得到应得工资外,对年终盈余,有权再按社员提供的劳务参与分配。劳务合作社经营的业务,大多属于劳动工具比较简单,工作时间相对较短而工作场所所分散或易变的各种劳务,如建筑、运输、装卸、修理、采伐等方面的工作。

三、 以合作社是否发行股票为标准分:

(1) 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国外一种发行股票的合作社,它与非股份合作社相对应。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合作社的股东和所有者,股票是股东股份所有权证明,可以买卖、转让或继承。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办法与合作社脱离关系。实质上,股份合作社只不过是以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其他方面仍与一般合作社无异。 (2) 非股份合作社。非股份合作社是指不发行股票,而通过发给社员入股证书以证明他们在合作社中权利的合作社的总称。

四、 以合作社的纵向层次分:

(1) 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国际性的合作联合组织,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组织。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现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其主要成员是各国合作组织的全国合作社联社、合作社联社的全国协会、设有全国性组织的地区性合作社联社组织。在消费领域有供销、保险、住宅、银行等类型的组织;在生产领域有手工业、工业、农业、渔业等类型的组织。一些国际性合作社组织也加入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是向全世界宣传合作思想和合作社的原则与方法,推动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的利益,保持各成员国组织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间的经济交流,帮忙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发展,致力于建立持久的和平与安全。 (2) 全国总社(有的国家称为“中央联社”),即一个国家的合作社总社(或简称“联合社”)。如日本的全过农业协同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全农”)、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等。 (3) 地方联社。指地方一级所建立的合作联合社,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合作社联合社、县合作社联合作社等。 (4) 基层合作社。主要指在最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以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在资源基础上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1]。

[编辑本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来】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1、关于合作。 “合作”的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和协作行动。合作具有自愿性、自主性和自助性,也就是说,它是合作组织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自己动手互相帮助的一种合作。人类的合作思想最早出现于中世纪,当时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希望能够建立平等、公正、协作以及互相帮助的理想组织。这些思想成为乌托邦社会主义的基础。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所设计的基层组织叫“法郎吉”,是一个有组织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协作社;英国的欧文设想的理想模式是平行四边形的合作新村。但是这些合作组织只是空想,没有付诸实践。 现在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最成功的合作社,是1844年在英国的罗奇代尔镇由28个失业纺织工人自发成立的“公正先驱者消费合作社”。当时每人出资1英镑作为一股,共28英镑,后来逐渐发展壮大,社员增加到近3万人,股金增加到40万英镑。它所建立的罗奇代尔原则后来成为指导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世界各国纷纷成立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如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德国的信用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日本和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等。国际上先后成立了国际合作联盟、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信用联盟、欧洲消费者联盟等国际合作组织。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于1918年,是由北大倡导合作思想的胡钧教授及其学生们共同组织创办的“北大消费公社”。1922年9月毛泽东在安源创办的“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合作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普遍实行了合作化道路,在城镇和乡村组织成立了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到1955年,农业、商业或手工业的合作化都有了比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后来中央的路线转到了全面实施社会主义改造,在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受行政性计划经济的影响,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变质,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但是,农业始终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在市场的面前表现得日益明显,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便选择了抱团、合作。1982年,安徽省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了改革后我国第一个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水产研究会。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和完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除原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外,各种以民主平等、自愿互利为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制合作社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发展迅速。 2、关于经济组织。所谓经济组织,是一个非常宽泛的经济学名词,它泛指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团体,大到跨国公司,小到三两人的合伙生意,都在其范畴之内,可以说是五行八作,三教九流,无所不包,概无例外。我们所说的农村经济组织,不是这种广义的经济组织,而是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畴。它特指农村微观经营组织和服务组织。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的经济组织形式而言的一种变革和创造。它所包含的范畴主要有三个方面: 总之,这几方面的创新,都是解决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问题,生产关系的三大要素都涉及到了。因此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是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变革和完善,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也就是说,你是单家独户的生产,还是诸多生产者组织起来的联合生产;你是雇工式的家庭农场或作坊,还是利益紧密联结的合资合作。比如我们二十几年前搞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对人民公社大锅饭、大帮轰生产方式的一种变革。而近年来出现的统种分管、各类生产合作社等,又是对单家独户生产方式的一种创新。 二是产品交换方式的创新。也就是流通组织形式的创新。这是指使农户生产的东西是单家独户到市场去出卖,还是把生产者组织起来,共同去闯市场。例如各类流通服务社、合作社、专业协会等,都具有这方面的创新意义。 三是分配方式的创新。这是指生产与流通联合的紧密程度及利益关系,生产者把产品出卖后,是一次性取回应得利益,还是过后有返利等形式的二次分配,或者有大家共享的公共积累。一些紧密型经济合作社及产业化组织就具有后者的功能。 [2]

[编辑本段]【农民合作组织的组建程序】

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一般可以按下列程序运作: 一、发起筹备 1.成立筹备委员会,制定筹备工作方案。筹委会主要由发 起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应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筹备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为什么筹建该合作组织, 由谁牵头发起,会员入会条件及合作组织筹备程序等。 2.由发起人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发起人一般由5—7人组成,由发起人会商拟定合作组织名称,确定本组织业务区域、业务项目、经营方式,并说明发起成立的缘由,预计会员人 数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等。 3.准备发起申请书。将上述发起人讨论研究确定的内容填入合作组织发起申请表,并同时准备好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业务范围,经营效益,内设机构和下属组织等。 二、申报批准 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主要是便于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与发起人加强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主管部门接到合作组织发 起人报送的组建申请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包括发起人是否有 组织能力,该合作组织业务数量是否达到组建规模,预期效益如 何等等。基本符合条件后,即可下达同意组建批复。 三、制定章程 申请人接到主管部门准予组建的批复公文后,应即时召开筹委会,吸纳会员,参照有关示范章程拟定本组织章程及业务计划 草案。 四、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创建的合作组织,应注意吸纳足够数量的农民成员参加理事会和监事会。 五、召开成立大会 在上述各项筹备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呈请当地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指导,并于合作组织成立7日前,通知会员参加大会,如会员较多,则可按规定要求选派会员代表出席成立大 会。成立大会一般包括如下议程: 1.主持人宣布本合作组织加入成员名单、人数、代表人数, 如到会人数符合成立合作组织成立有关规定后,即宣布成立大会开始。 2.筹委会负责人作合作组织筹备工作报告。 3.主管机关负责人宣布本合作组织成立的批复。 4.宣读章程草案,并请讨论后表决通过。 5.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选举。 6.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理事、 理事长和监事长。 7.主持人宣布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长等人选名单。 8.理事长、监事长讲话。 9.党政领导和有关社会各界代表讲话。 10.宣布成立大会结束(会议记录规格附后)。 六、组建工作机构 1.召开工作会议,成立办事机构。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 工作会议,研究成立合作组织办事机构和有关业务指导部门。业 务大的合作组织,可由理事长聘任总经理。 2.聘任办事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量小的合作社,由 理事长直接聘任,设置总经理的由总经理聘任部门负责人。由各 部门负责人招聘精干业务工作人员。 3.召开业务会议,由理事长或总经理主持、有关业务部门 参加讨论研究工作计划,布置和开展合作社业务工作

[编辑本段]【农民专业合作社】

简介

【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音】nóngmínzhuānyèhézuòshè 【释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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